原文地址(付费订阅)

海棠网又卷入刑案 有耽美作者已被兰州警方移送起诉

文丨财新 张一川

2025年06月07日 10:33

2025年4月以来,全国各地多名海棠网作者因涉制作、传播淫移物品牟利罪被甘肃兰州警方传唤。
2024年6月也有一一批海棠网作者被安绩溪县警方抓捕,后多人获刑。

包括在校大学生在内的多名女性海棠网作者遭到甘肃兰州警方传唤,近期引发广泛关注。据财新了解,已有作者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海棠网全称为“海棠文化线上文学城”,以文字耽美作品创作而知名。“耽美"一词源自日本,原指“沉迷于美好的事物”,在中文语境下主要指男性之间恋爱的作品,受众以年轻女性居多,在2006年即被学界注意到并研究至今。有观点认为,耽美作品已经形成一种亚文化。文字耽美作品中有“清水文"和“肉文"的区分,后者指的是有性行为描写的内容或章节,有的尺度较大。

有公开资料称,海棠网隶属于台湾地区龙马文化出版社,服务器设置在境外,较为受“肉文“创作者和读者青。海棠网首页即有“本网为限制级网站,未成年者不可阅览”的醒目提示,并在首次访问网站时有相应弹窗提醒,相关说明亦遵循台湾规定。2019年7月前,微博上有名为“台湾龙马文化出版社"的账号,持续运营海棠网相关内容。

兰州海棠案一些涉事作者以及多名接受委托或咨询的律师告诉财新,兰州警方从2025年4月起陆续前往全国各地传唤涉事作者。有涉事作者表示,其接触的作者约有十几人,直至6月仍有人被传唤。多数作者在居住地被传唤后,即被取保候审。也有律师介绍,其委托人自前处于在押状态。前述作者出示的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显示,其已在5月被兰州警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

这些作者卷入的罪名为“制作、传播淫移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自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367条对淫物品的概念进行了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移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移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移物品。

2004年9月,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移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前述《刑法》条文入罪和量刑情节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移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或利用淫移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均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移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数量或数额达到前述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财新了解到,兰州海棠案涉事作者的作品有较大比例“肉文”,约为60%-70%,点击量在2万次至80多万次之间。有涉事作者告诉财新,警方在讯问时提及,点击量是以海棠网前台显示每一章阅读数加总得出。

司法解释所称的“实际点击数"应如何统计?对此法学界有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通常理解的点击量与司法解释中的“实际被点击数"不能等同。有律师对财新表示,这些点击量中可能存在重复点击、自点击以及人为设置虚增等情况,另外“清水文"章节如何计算也是问题。更重要的是,在经历过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和普及之后,上述20年前的司法解释在今天如何适用值得讨论:一方面,网民基数大幅增加;另一方面,网页、应用等在适用于小屏设备的分节浏览时,可能会大量重复计算点击量。

财新注意到,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一起北京海淀彭某传播淫移物品案。该案中,检察院指控涉案小说网络点击次数为1431348次。相关判决书记录,北京新浪阅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浪阅读)出具的后台显示“点击“列表证实该书原创显示的全部章节点击"为1431348,该书总“点击"为5866,章节数为122。新浪阅读在该份列表中对“点击"计算情况做了说明,称2013年10月份之前存在大量的刷量情况,后台显示的“点击"次数包括上述全部页面的翻页次数、大量搜索引擎的爬虫抓取和读取次数,还有其他大量门户、盗版等网站的抓取和读取次数。还包括作者每日更新的翻页次数。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鉴于网络销售平台对于全部章节点击数的计数标准过于宽泛,难以作为网络淫秽小说社会危害性的判定标准。涉案小说作为一本书籍,其内容具有连贯性,应当将整部书籍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不能将各个章节作为独立个体。据此,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点击次数在本案中,应当是该书的总点击次数,而非各个章节的点击数。该总点击次数可通过该全部章节点击数1431348除以章节数得出。新浪阅读后台列表显示涉案小说章节数为122,而警方调查认定章节数为 103,法院认为认定章节数为103的证据更充分。据此,该小说实际点击次数为 13897次。最终,彭某因犯传播淫移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人民法院案例库在裁判要旨中表示,司法解释使用了“物品数量”、“实际被点击数”、“注册会员数”、“违法所得”等各种指标;指标背后的精神是在各种复杂的现实案件情形下尽可能衡量淫移物品的真实传播量级和获利情况,以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应用“实际被点击数"等指标时,也应遵循此精神,以真实传播量级作为看眼点和落脚点。真实传播量级的认定应结合互联网特征,在将淫作品视为整体的原则下进行。如果案件环境下具有类似作用的其他指标,例如某网络视频的实际观看人数,也可以作为估算“实际被点击数”、判定真实传播量级的工具。

在违法所得方面,海棠网可设置是否收费,读者对免费内容亦可进行打赏,相关款项再由作者申请提现。有涉事作者告诉财新,提现时海棠网会要求其上传微信收款码,之后由个人账户付款至其账户,其收到过不同账户的付款。在讯问时,警方已将其微信收款流水汇总。

根据财新联系到的涉事作者及相关律师说法,兰州海棠案中已知的涉事作者获利金额在几百元至2万多元不等,也存在获得读者打赏但从未提现的情况。有涉事作者告诉财新,其创作时间约为两三年,在案发前已经多月未再创作,但至2025年仍有提现。

2024年6月发生的安徽绩溪县海棠网作者涉刑案,一度引发热议。据绩溪海棠案一位涉事作者“云间”的家属公布的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其2018年2月至2024年6 月在海棠网上创作38部小说,其中37部经警方审定为淫移物品。法院认定其以牟利为自的,利用网站制作、传播淫移物品,非法获利18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云间”在淫移小说网站制作、传播淫移物品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意味看在绩溪海棠案中海棠网被视为主犯。

法院还表示,“云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云间”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以犯制作、传播淫移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84.58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云间”于2024年6月21日被刑拘,同年12月6日获刑。当时社交平台流传绩溪抓捕了大量海棠网头部作者,获利在10万一50万元左右。财新查询绩溪县法院网站公告,2024年11月、12月,绩溪县法院共开庭审理12起制作、传播淫移物品牟利案件。

兰州海棠案的涉案金额,被普遍认为比绩溪海棠案的涉案金额要低很多。尚不清楚兰州案如何案发。相关司法文书显示,兰州警方以“2025.1.20制作、传播淫移物品牟利案”立案侦查。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暴力、色情等内容采用分级制度,禁止和限制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接触,对成年人则无限制。兰州海棠案中,有接受委托的律师对财新坦言,涉事作者的一些描写比较露骨且所占比例较高,尚不清楚是否有未成年读者接触到这些内容。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移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依照《刑法》从重处罚。

关注兰州海棠案的北京律师金宏伟认为,当下的规则已经显得滞后。“就像2002年陕西夫妻在家中看黄碟都要被处罚,黄碟案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我们现在关于淫移作品的认定标准和立案标准都是那个时间段的,我觉得应该及时更新法条,对淫移物品做更细致的区分与分级。"

在2021年发表的《论淫移物品犯罪的惩罚根据与认定标准》一文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也表示,严格说来,现行有关淫移物品犯罪的刑罚配置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都过于严厉,确有调整的必要。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警方对涉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立案侦查后,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可自行撤案。警方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构成犯罪,亦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若检察院提起公诉,当事人存在被定罪判刑,定罪免刑、宣告无罪等多种情况。

此外,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对制作、传播淫移书刊、信息等规定了处罚措施,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鲍琦